病死動物高溫化制(常壓)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
1 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病死動物尸體及病害動物產品高溫化制(常壓)無害化處理方法的術語和定義、場地與廠房、設備、技術工藝、技術參數、運輸與儲存、人員和記錄。
本標準適用于我省除GB16548第3.2.1節規定的動物疫病以外的病死動物尸體及病害動物產品的高溫化制(常壓)無害化處理。
2規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單)適用于本文件。
GB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
GB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
GB16548 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
GB/T16569 畜禽產品消毒規范
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
《病死及死因不明動物處置辦法(試行)》(農醫發〔2005〕25號)
《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》(農業部令2010年 第7號)
3 術語和定義
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。
3.1
高溫化制(常壓)無害化處理
本規范所稱高溫化制(常壓)無害化處理,是指在封閉容器中常壓狀態下,利用高溫處理病死動物尸體及病害動物產品,以殺滅其所攜帶的病原微生物的過程。
4場地與廠房
4.1病死動物高溫化制(常壓)無害化處理場應避開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、城鎮居民區,并在其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或側風向處。其場地選址與布局應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》、《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》(農業部令2010年 第7號)和《病死及死因不明動物處置辦法(試行)》(農醫發〔2005〕25號)的規定。
4.2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場應建有圍墻,與外界具有物理隔斷;處理車間為封閉廠房,人流與物流宜分開,應有防止物料污染擴散的設施與措施。
4.3破碎處理間應密閉,并保持室內處于負壓狀態,有防止微生物污染外逸的措施。內外壓差應≥10Pa。
4.4產生的廢水應經綜合處理后排放,并符合GB8978和生物安全的規定。
4.5產生的水蒸氣及廢氣應經處理后排放,并符合GB16297和生物安全的規定。
5設備
5.1高溫化制(常壓)無害化處理設備應為具備組織破碎、供熱、組織高溫處理、油脂提出、肉骨渣干燥、廢氣廢水處理等模塊組成的成套設備。
5.2設備容器及管道內外應光滑,焊縫平整,連接緊湊,不應有變形、裂紋和銹蝕現象;供熱管道、容器夾層應密閉,管路和配件應能耐受最高溫度≥200℃和相應的工作壓力。
5.3高溫處理器內應設置物料攪拌裝置,其罐體容量應給與處理量相匹配。
5.4動物尸體從破碎到處理完畢,整個過程物料均應在密閉的容器和管路中傳遞。
5.5宜設置油脂和肉骨渣分離收集裝置,以利于資源再利用。
6技術工藝
6.1對動物尸體及病害動物產品進行破碎預處理。
6.2將動物尸體及病害動物產品破碎物,封閉傳送至高溫處理容器中,經高溫加熱(常壓)蒸發水分,提取油脂,產生干燥肉骨渣。
6.3分離收集油脂和肉骨渣。
7技術參數
7.1組織破碎塊大小應≤5cm×5cm×5cm。
7.2處理溫度應≥190℃。
7.3處理時間應≥180min。
8運輸與儲存
8.1包裝
8.1.1動物尸體及產品包裝材料應符合密閉、防水、防滲、防破損、耐腐蝕等要求。
8.1.2包裝材料的容積、尺寸和數量應與需處理動物尸體及相關動物產品的體積、數量相匹配。
8.1.3包裝后應進行密封。
8.1.4使用后的一次性包裝材料應作無害化銷毀處理,可循環使用的包裝材料應進行清洗消毒。
8.2暫存
8.2.1采用冷凍或冷藏方式進行暫存,防止無害化處理前動物尸體腐敗。
8.2.2暫存場所應能防水、防滲、防鼠、防盜,易于清洗和消毒。
8.2.3暫存場所應設置明顯警示標識。
8.2.4應定期對暫存場所及周邊環境進行清洗消毒。
8.3運輸
8.3.1選擇專用的運輸車輛或封閉廂式運載工具,車廂四壁及底部應使用耐腐蝕材料,并采取防滲措施。
8.3.2車輛駛離暫存、養殖等場所前,應對車輪及車廂外部進行消毒。
8.3.3運載車輛應盡量避免進入水源保護區和生活小區。
8.3.4卸載后,應對運輸車輛及相關工具等進行徹底清洗、消毒,消毒方法按 GB/T16569的規定執行。
9人員
9.1病死動物尸體的收集、暫存、裝運、無害化處理操作的工作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,掌握相應的動物防疫和消毒知識。
9.2工作人員在操作過程中應穿戴防護服、口罩、護目鏡、膠鞋及手套等防護用具。
9.3工作人員應使用專用的收集工具、包裝用品、運載工具、清洗工具、消毒器材等。
9.4工作完畢后,應對一次性防護用品作銷毀處理,對循環使用的防護用品應清洗消毒。
10記錄
病死動物的收集、暫存、裝運、無害化處理等環節應建有記錄。有條件的地方應保存運輸車輛行車信息和相關環節視頻記錄。
10.1收集記錄應包括病死動物來源地、種類、數量、動物標識號、死亡原因、消毒方法、收集時間、暫存方式、經手人員等。
10. 2運輸記錄應包括運輸人員、時間、車牌號、病死動物及產品種類、數量、動物標識號、消毒方法、運輸目的地等。
10.3處理記錄應包括病死動物及相關動物產品來源、種類、數量、動物標識號、接收時間、處理日期、處理方式、處理溫度、處理時長、廢棄物數量及經手人員等。
10.4記錄至少要保存兩年。